關于公共體育場所進一步發揮體育功能、積極向群眾開放的通知
(1994年2月1日國家體委發布)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共體育場所在增進人民健康,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和滿足人民群眾文化娛樂需求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全國可供開放的三千多個體育場所,在保證完成體育訓練、比賽任務,向群眾開放的同時,以體為主,多種經營,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但在前一時期,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一些公共體育場所,忽視了社會效益,將體育場地變成商業活動場所,破壞了體育場所的功能結構;一些地方在城市開發建設中,未對被拆除的體育設施進行補償建設,致使群眾的體育活動場所受到影響。這些做法,降低了公共體育場所的使用效益,影響了體育活動的開展,引起人民群眾的不滿,必須堅決制止。為此,現對各級體委所屬公共體育場所的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級體委所屬公共體育場所;應繼續堅持為發展體育事業服務,為人民群眾服務的方向,努力提高社會效益,積極向群眾開放。
二、正確處理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以體為主和多種經營”的關系,在保證滿足體育訓練競賽,群眾體育活動的前提下,可以開展多種經營活動,但不能因搞多種經營而破壞場館結構或長期占用體育設施。
三、努力提高體育場所的使用效益,充分挖掘體育場所的內部潛力,大力開發具有體育內容的經營項目,積極開展群眾喜聞樂見的體育活動,最大限度地發揮公共體育場所的體育功能。
四、對于在城市開發中,被拆除的體育設施,應按照(1991)國務院第78號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經例》第21條規定,給予重建補償,以滿足人民群眾體育活動的開展。
請各省、市、區體委接通知后,按上述要求,對本地區體育系統體育場館開放、使用及被侵占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檢查,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立即糾正,并將檢查情況報國家體委計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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