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委直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試行辦法
(91)體計基字381號
(1991年10月10日國家體委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家計委及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總行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體委直屬單位用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撥款投資和自籌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
第三條 各直屬單位應由經過專業學習、培訓或有兩年以上基建財務工作經驗的財務人員擔任基建財務工作。財務人員如有變動,應向國家體委主管部門通報,并辦好交接手續,不得中斷財務工作。
第四條 基建財務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正確核算,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業務。
第五條 基本建設發生的費用,其記帳方法應當采用借貸記帳法,明細帳應當采取多欄式帳頁。
第六條 建設單位必須設置核算建設單位各種資金來源的會計帳戶;設置核算各項基本建設支出的會計帳戶;設置為核算基本建設儲備的材料和需要安裝設備的帳戶。要求做到帳目清晰,核算準確。
第七條 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體委下達的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不得突破。對于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中建設項目的未完成工作量投資,必須在報送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的同時,向國家體委主管部門報送“申請動員內部資源擴大工作量”的計劃,經國家體委批準列人下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不得擅自擴大工作量。
第八條 基本建設撥款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對按照國家體委批準的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使用建設資金,保證計劃內項目,禁止計劃外工程。
(二)按照基本建設先勘察,后設計;先設計,后施工;先驗收,后使用的程序撥付建設資金。
(三)在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確定的預算撥款總額和下達的年度發款限額范圍內供應資金。
(四)在工程建設預算范圍內,資金撥付的數額同工程進度相適應,完成多少工作量,撥付多少工作價款。
第九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后,工程預付備料款的撥付和抵扣應按照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總行1989年7月發布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執行。
第十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時報送基建財務快速月報和基本建設完成情況月報。
基本建設財務快速月報必要時可用電訊報表,過期不報不予撥款。
第十一條 投資完成額是建設單位在計劃年度內完成的工作量投資,是已形成工程實體的工作量和不需要安裝的設備的價值反映。建設單位應如實反映本年實際完成的基本建設投資額,不得虛報或少報a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峻工結算前,必須清理結余資金。屬于中央預算撥款形成的結余資金,應全部上交中央,不得長期掛帳,不得擅自用于擴大工作量和設立小金庫。債權要全部收回,債務要清償。呆帳、壞帳要嚴格按有關會計制度處理。屬于自籌資金投資的,應把結余資金轉回待轉自籌資金帳戶。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時、準確報送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決算中的年初數一定要與上年度批復的決算數一致。如有變動,可以調整并在決算中說明。報表要附有經辦銀行的簽證單,井列出應收款和應付款項的明細帳目。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委計劃司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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