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體育經營活動管理的通知
(1996年7月1日國家體委發布)
隨著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體育健身、競賽、培訓、娛樂、表演等為內容,面向社會提供眼務的體育經營活動日益豐富,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不斷發展。"體育經營活動的開展,使體育在社會化、產業化的道路上邁出了可喜的步伐,極大地增強了體育發展的后勁與活力。同時,健康有益的體育經營活動對豐富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內容、提高生活質量、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應當看到,在開展體育經營活動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主要是:一些組織和個人未經體育部門同意。擅自開展體育經營活動;一些體育經營活動的開展違背體育運動的規律、一或缺乏必要的技術力量,指導人員不具備相應的體育業務技術和技能。名不符實,損害消費者利益;體育經營活動的場地、設施簡陋,不符合專業技術標準,或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危及消費者人身安全。甚至有人利用體育經營活動非法從事封建迷信、賭博和一些格調不高的活動,或拉幫結伙,破壞社會治安。這些現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管理秩序,危害了社會安定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國務院辦公廳在《關于印發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中規定,國家體委"研究制定體育經濟和經營活動的政策法規,歸口管理體育市場"。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更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對以健身、競技等體育活動為內容的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和監督"。1994年5月。國家體委下發了《關于加強體育市場管理的通知》((94)體計經管字201號文件),對體育市場的管理范圍進行了規定。
為了鼓勵和正確引導體育經營活動的開展,培育和繁榮體育市場,針對當前存在的一些問題,現就進一步加強對體育經營活動管理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體育經營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體育活動為內容和手段。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進行經營的活動,包括各類體育健身、娛樂、訓練、競賽、培訓、表演等經營活動。體育經營活動中的體育項目包括:經國際體育組織認定的體育運動項目;國家體委批準開展,在國家體委的指導和有關體育項目協會的具體組織下,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具體內容見附件);以及具有增強體質、娛樂身心作用的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運動項目。
二、舉辦體育經營活動,應當事先經過相應的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同意。在我國境內舉辦全國性、國際性的體育經營活動,應當經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同意。
三、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在管理體育經營活動方面的主要職責有: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體育經營活動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各類體育經營活動的從業條件、標準和審批程序,對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進行初步審查;培訓體育經營活動管理人員和業務指導人員;向體育經營者進行體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提供體育業務方面的指導和幫助。
四、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從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高度來認識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問題。要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充分發揮現有各體育項目協會的力量,切實加強對體育經營活動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從業條件,超出業務范圍及其他非法從事體育經營活動者,體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本部門職權或會同公安、工商、稅務、物價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或予以取消從業資格、吊扣經營證照等處罰。
五、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不斷總結經驗,加強對本地區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并主動配合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規章,在此基礎上逐步理順管理關系。建立健全對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制度,同時要加強體育經營活動管理的機構和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執法水平,使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納入規范化、科學化的軌道。
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