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蔚宇
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推動開放辦體育和國家隊辦隊模式創新,能夠有效提升競技體育領域社會總投入,優化國家、地方在競技體育發展中的競合關系,對于改革完善競技體育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具有重要戰略意義。高水平的創新需要高標準的管理作為支撐,近日出臺的《合作組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圍繞合作全流程構建了完整的管理閉環,將推動合作組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相關工作健康可持續發展,促進競技體育的創新與規范良性互動。
一、規范合作組建工作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
當前,合作組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蓬勃開展,目前正在開展合作組建的國家高水平運動隊數量眾多,主要包括傳統的聯建共建模式,以及以壁球、板球為試點的委托承辦改革,呈現出多元化發展態勢,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格局初步形成。但應當看到,現有合作普遍存在合作主體權責邊界模糊、社會力量專業能力參差不齊、考核評估機制不健全、資源整合效率不高等問題,這些問題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合作效能的提升。同時,通過對國家高水平運動隊合作組建情況進行調研發現,不同項目管理單位對于合作組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的主要目的理解不一,這可能導致合作組建工作目的偏離整合優質資源、服務奧運備戰的初衷,不利于合作工作的長期可持續發展。從地方實踐來看,加強制度化管理是提升合作組建高水平運動隊規范化水平的必由之路,如上海、浙江、四川等省市陸續出臺聯辦高水平運動隊管理辦法,為合作工作提供規范指引。綜合來看,以規范管理為導向,制定出臺合作組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管理文件,具有相當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二、構建“合作申報―過程管理―考核評估”管理閉環
《辦法》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相結合,針對合作申報、過程管理、考核評估等環節構建管理閉環,進一步明確各方管理責任。《辦法》明確合作組建國家(集訓)隊(組)的合同周期一般不超過4年,并與奧運周期保持一致;合作組建國家青年(集訓)隊(組)、國家少年(集訓)隊(組)的單個合同周期一般不超過8年,從總體上確保合作工作與奧運備戰方向相統一。在合作申報方面,《辦法》對于申報基礎條件僅明確總的方向,放寬對具體指標的要求,體現開放辦體育理念;同時,《辦法》提出要建立合作組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公開發布制度,并對材料申報、合作機構評審、合同簽訂等具體工作進行了一系列制度安排,確保合作有關工作規范、有序開展。在過程管理方面,《辦法》提出,項目管理單位要依據合同約定,嚴格履行各項職責義務,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并提出工作意見,以此確保各項合同約定落到實處,進一步提升合作質量。在考核評估方面,《辦法》提出要建立階段性考核、周期考核、中期評估的機制,動態調整合作策略,確保合作機構保持高效運作。同時,《辦法》提出要建立合作退出機制,明確了觸發退出機制的情形;要完善溝通機制,針對重大突發事件、疑難敏感事項,以及新情況新問題,應當由項目管理單位與合作機構及時協商妥處相關事宜,并按規定向體育總局請示報告,進一步提升對于合作組建國家高水平運動隊相關工作的風險管控能力。
三、以管理閉環促進合作組建工作良性循環
國家隊組建模式的調整是競技體育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的核心要件。下一步,應當加快落實《辦法》中相關管理要求,壓實項目管理單位、合作機構的相關管理職責,確保各項合作工作規范開展。同時,國家隊合作組建模式的創新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還涉及一系列相關體系的調整,這不是在現有體系上打幾個補丁,而是系統性、整體性的優化甚至重構。面向未來,還需結合各項合作工作實際開展情況,針對經費分擔、獎勵下達、外事銜接、反興奮劑體系構建、國省利益協調統一等重點問題展開更加深入的研究,不斷完善制度設計,逐步形成以《辦法》為核心的國家高水平運動隊合作組建管理制度體系,推動競技體育發展質效不斷提升。
(作者單位為北京體育大學管理學院)
審核:張素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