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04)12號
關于對2004西門子移動中超聯賽中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中超中甲足球俱樂部:
在2004年5月30日進行的中國足球協會中超聯賽第四輪第022場上海國際隊對上海申花隊的比賽進行至89分鐘時,上海國際隊7號運動員吳承瑛在與上海申花隊10號運動員張玉寧掙搶球時,在禁區內將張玉寧拉倒,被裁判員判罰球點球。此時上海國際隊部分運動員對裁判員判罰提出質疑,致使賽場混亂,造成比賽中斷。在上海中遠三林足球俱樂部董事長和總經理等的積極勸導下,使比賽得以恢復。在比賽結束后裁判員退場過程中,上海國際隊15號替補運動員陸煒不顧隊友的阻攔,沖進場內擊打裁判員,造成惡劣影響。
根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處罰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八條規定,對上海中遠三林足球俱樂部國際隊和運動員陸煒做出如下處罰:
一、 對上海中遠三林足球俱樂部國際隊提出警告;
二、 給予運動員陸煒停賽8場(中超聯賽第五、六、七、八輪,中超杯第二回合兩場比賽,若中超杯第二回合出線,則停止中超杯第三回合兩場比賽,否則停止中超聯賽第九、十輪),罰款40000元的處罰。
希望各足球俱樂部要引以為戒,加強對本俱樂部運動員的精神文明及職業素質教育,規范賽場賽風,維護賽場秩序,杜絕一切違規違紀的行為。
上述處罰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個人罰款由俱樂部代繳,并在30日內將罰款匯入中國足球協會銀行帳號,逾期不繳,將追加處罰。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二○○四年六月一日
編校:gu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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