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04)06號
各會員協會、女足俱樂部(運動隊):
在5月8日進行的2004年全國足球女子超級聯賽第2輪第11場河南建業女子足球隊與天津匯森女子足球隊的比賽中,天津匯森隊7號運動員翟純防守時踢到河南建業隊10號運動員段芳芳,裁判員暫停比賽,判罰天津匯森隊運動員犯規,此時河南建業隊10號運動員段芳芳揮手擊打天津匯森隊7號運動員翟純,裁判員立即將河南建業隊10號運動員段芳芳罰令出場。
此事件發生后,河南建業女子足球隊領導給予了高度重視,立即對該隊員進行了批評教育,責成其寫出書面檢查,并將《河南女足關于對段芳芳的處罰報告》上報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
鑒于此情況,根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處罰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給予河南建業女子足球隊10號運動員段芳芳停賽4輪(2004年全國女足超級聯賽第3、4、5、6輪)的處罰。
希望各女足俱樂部(運動隊)以此為戒,加強對運動員的管理和教育,認真學習中國足球協會下發的有關競賽工作的文件及《中國足球協會紀律處罰辦法》,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上述處罰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
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
編校:gu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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