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07)12號
關于對西藏惠通陸華足球俱樂部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中超、中甲、中乙足球俱樂部:
中國足球協會2007年甲級聯賽第十四輪第84場延邊足球俱樂部隊對西藏惠通陸華足球俱樂部呼和浩特隊的比賽,應于8月4日16時在延邊人民體育場舉行。由于呼和浩特隊未按規定時間和人數到場參加比賽。因此該場比賽為呼和浩特隊棄賽。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試行)》第六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該俱樂部作出如下處罰:
一、對呼和浩特隊罰款15萬元;
二、判延邊隊本場比賽3:0獲勝;
三、扣除呼和浩特隊聯賽積分6分;
四、對該俱樂部及棄賽運動員提出通報批評。
希望西藏惠通陸華足球俱樂部進行認真整改,加強俱樂部的管理,對本次隊員的棄賽行為以及由此所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要予以深刻反思,強化隊伍的思想教育工作,切實解決俱樂部存在的各種問題,認真打好以后的比賽。如再次出現類似問題,中國足球協會將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作出進一步的處罰。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二○○七年八月八日
編校:gu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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