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11]026號
關于對延邊長白虎足球俱樂部運動員
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各足球俱樂部:
2011年7月9日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第十六輪第111場延邊長白虎足球俱樂部隊與深圳鳳凰足球俱樂部隊比賽在廣州越秀山體育場進行。
根據比賽監督報告、裁判員報告等材料,在比賽進行到87分鐘時,延邊長白虎足球俱樂部隊17號運動員李軍因對裁判員判罰不滿,推搡裁判員,造成不良影響。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五十二條、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做出如下處罰:
一、禁止延邊長白虎足球俱樂部隊17號運動員李軍參加中國足球協會舉辦的比賽六場;
二、罰款人民幣30000元。
上述罰款應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望各俱樂部切實加強對運動員、官員的管理教育,凈化賽場風氣,自覺維護賽場秩序,杜絕發生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確保本年度聯賽順利有序進行。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主任: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編校:guoyuan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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