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11]028號
關于對江蘇華泰女子足球隊運動員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各足球俱樂部:
2011年7月22日中國足球協會全國女子足球聯賽第十八輪第143場長春華信女子足球隊與江蘇華泰女子足球隊比賽在長春市體育場進行。
根據比賽監督報告、裁判員報告及比賽錄像等材料,在比賽進到79分鐘時,長春華信女子足球隊運動員犯規后,江蘇華泰女子足球隊3號運動員張偉情緒激動,引起場面混亂,并在此過程中辱罵比賽監督,威脅裁判員,造成不良影響。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五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二條之規定,作出如下處罰:
禁止江蘇華泰女子足球隊3號運動員張偉參加中國足球協會舉辦的比賽六場。
望各俱樂部切實加強對運動員、官員的管理教育,凈化賽場風氣,自覺維護賽場秩序,杜絕發生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確保本年度聯賽順利有序進行。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主任: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編校:guoyuan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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