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11]034號
關于對長春亞泰足球俱樂部運動員
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各足球俱樂部:
2011年10月15日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第二十七輪第212場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隊與長春亞泰足球俱樂部隊的比賽在北京市工人體育場進行。
根據比賽監督、裁判員報告、比賽錄像及當事人陳述等材料,比賽進行到39分鐘時,長春亞泰足球俱樂部隊2號運動員王萬鵬做出侮辱性手勢,造成惡劣影響。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五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做出如下處罰:
一、禁止長春亞泰足球俱樂部隊2號運動員王萬鵬參加中國足球協會舉辦的比賽六場;
二、罰款人民幣30000元。
上述罰款應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望各俱樂部切實加強對運動員、官員的管理教育,凈化賽場風氣,自覺維護賽場秩序,杜絕發生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確保本年度聯賽順利有序進行。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主任: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編校:guoyuan
審核:
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