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11]042號
關于對山東賽區(山東魯能足球俱樂部主場)
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各足球俱樂部:
2011年10月19日中國足球協會杯賽半決賽(第27場)山東魯能足球俱樂部隊與北京國安足球俱樂部隊比賽在濟南體育中心進行。
根據比賽監督報告及比賽錄像,比賽過程中屢次出現觀眾向場內投擲雜物、用激光筆照射場內運動員的情況,嚴重干擾了比賽的正常進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依據《全國足球賽區安全秩序規定》第十八條、二十一條之規定,作出如下處罰:
一、對山東賽區予以警告;
二、對山東賽區罰款人民幣20000元。
上述罰款應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望各賽區加強組織和領導,引以為戒,切實重視賽區的安保工作,規范賽場秩序,嚴格安檢制度,加強對觀眾的宣傳和引導,教育觀眾“文明觀賽事、理性對輸贏”,確保穩定、安全的賽場秩序。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主任: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編校:guoyuan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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