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12]014號
關于對山東魯能泰山俱樂部運動員木熱合•買提江
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各足球俱樂部:
2012年5月6日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預備隊)山東魯能泰山足球俱樂部隊與杭州綠城足球俱樂部九好綠城房地產隊的比賽在山東魯能泰山俱樂部基地體育場進行。
根據比賽監督、裁判員的報告,當比賽進行到81分鐘時,因對裁判員表示不滿,山東魯能泰山足球俱樂部隊14號運動員木熱合•買提江辱罵裁判員,造成不良影響。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五十二條、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做出如下處罰:
一、停止山東魯能泰山足球俱樂部隊14號運動員木熱合•買提江參加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預備隊)的比賽三場;
二、罰款人民幣15,000元。
上述罰款應按《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望各俱樂部切實加強對運動員、官員的管理教育,凈化賽場風氣,自覺維護賽場秩序,杜絕發生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確保本年度聯賽順利有序進行。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主任: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編校:guoyuan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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