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12]024號
關于對深圳市紅鉆足球俱樂部茅臺紅鉆隊
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各足球俱樂部:
2012年6月10日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預備隊第12輪第43場深圳市紅鉆足球俱樂部茅臺紅鉆隊與廈門駿豪足球俱樂部福建駿豪隊的比賽在福州市福建省體育中心體育場進行。
根據比賽監督、裁判員的報告,深圳市紅鉆足球俱樂部茅臺紅鉆隊在比賽開始5分鐘后,因隊員資格原因拒絕參加比賽,經裁判員勸說無效,裁判員在賽區監督的批準下結束比賽,判罰深圳市紅鉆足球俱樂部茅臺紅鉆隊0:3負,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做出如下處罰:
一、對深圳市紅鉆足球俱樂部茅臺紅鉆隊罰款人民幣20,000元。
上述罰款應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望各俱樂部切實加強對運動員、官員的管理教育,凈化賽場風氣,
自覺維護賽場秩序,杜絕發生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確保本年度聯賽順利有序進行。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主任: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編校:guoyuan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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