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12]045號
關于對廣州恒大足球俱樂部隊運動員張琳芃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各足球俱樂部:
2012年9月28日,2012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第26輪,青島中能足球俱樂部隊與廣州恒大足球俱樂部隊的比賽在山東省青島市天泰體育場進行。
根據比賽監督、裁判員的報告和比賽錄像等,該場比賽進行到第93分鐘時,廣州恒大足球俱樂部隊5號隊員張琳芃使用過分力量故意踢青島中能足球俱樂部隊15號隊員朱建榮,造成不良影響。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處罰如下:
一、停止廣州恒大足球俱樂部隊5號隊員張琳芃參加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比賽四場;
二、罰款人民幣20,000元。
上述處罰應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望各俱樂部切實加強對運動員、官員的教育管理,凈化賽場風氣,
自覺維護賽場秩序,杜絕發生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確保本年度比賽順利有序進行。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主任
2012年10月3日
編校:guoyuan
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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