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13]056號
關于對廣州恒大足球俱樂部隊運動員黃佳強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各足球俱樂部:
2013年5月11日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預備隊第9輪第69場上海申花聯盛足球俱樂部隊與廣州恒大足球俱樂部隊的比賽在上海申花足球基地體育場進行。
根據比賽監督、裁判員的報告,當比賽進行到64分鐘時,廣州恒大足球俱樂部隊21號運動員黃佳強因對裁判員的判罰不滿并當場辱罵裁判員,造成不良影響。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五十二條、四十四條之規定,做出如下處罰:
一、禁止廣州恒大足球俱樂部隊運動員黃佳強參加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預備隊的比賽三場;
二、罰款人民幣15,000元。
上述罰款應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望各俱樂部切實加強對運動員、官員的管理教育,凈化賽場風氣,
自覺維護賽場秩序,杜絕發生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確保本年度聯賽順利有序進行。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主任: 王小平
2013年5月14日
編校:guoyuan
審核:
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