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13]055號
關于對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隊運動員羅迪克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各足球俱樂部:
2013年5月12日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第9輪第69場沈陽沈北足球俱樂部隊與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隊的比賽在沈陽體育學院體育場進行。
根據比賽監督、裁判員的報告及比賽錄像,當比賽進行到93分鐘時,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隊10號運動員羅迪克用過分的力量推擊對方運動員,造成不良影響。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做出如下處罰:
一、禁止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隊運動員羅迪克參加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比賽四場;
二、罰款人民幣20,000元。
上述罰款應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望各俱樂部切實加強對運動員、官員的管理教育,凈化賽場風氣,
自覺維護賽場秩序,杜絕發生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確保本年度聯賽順利有序進行。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主任: 王小平
2013年5月14日
編校:gu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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