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13]065號
關于對貴州人和足球俱樂部國酒茅臺隊運動員饒偉輝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各足球俱樂部:
2013年7月15日中國足球協會中超俱樂部預備隊聯賽第17輪貴州人和足球俱樂部國酒茅臺隊與上海東亞足球俱樂部上港隊的比賽在貴陽市奧體中心體育場進行。
根據裁判員、比賽監督的報告及比賽錄像,當比賽進行到51分鐘時,貴州人和足球俱樂部國酒茅臺隊31號運動員饒偉輝在裁判員鳴哨死球后推擊上海東亞足球俱樂部上港隊運動員,實施暴力行為,造成不良影響。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做出如下處罰:
一、停止貴州人和足球俱樂部國酒茅臺隊運動員饒偉輝參加中國足球協會中超俱樂部預備隊聯賽的比賽四場;
二、罰款人民幣20000元。
上述罰款應按《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望各俱樂部切實加強對運動員、官員的管理教育,凈化賽場風氣,自覺維護賽場秩序,杜絕發生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確保本年度聯賽順利有序進行。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主任: 王小平
2013年7月23日
編校:gu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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