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13]086號
關于對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隊運動員
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各足球俱樂部:
2013年9月14日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第二十四輪第189場廣州恒大足球俱樂部隊與上海申花聯盛足球俱樂部隊的比賽在廣州市天河體育場進行。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照片等相關材料,在比賽過程時,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隊28號運動員曹赟定以打手勢的方式侮辱對方運動員,造成不良影響。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做出如下處罰:
一、停止上海申花聯盛足球俱樂部隊運動員曹赟定參加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比賽五場;
二、罰款人民幣25000元。
上述罰款應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望各俱樂部切實加強對運動員、官員的管理教育,凈化賽場風氣,自覺維護賽場秩序,杜絕發生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確保本年度聯賽順利有序進行。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主任: 王小平
2013年9月17日
編校:gu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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