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紀字[2013]092號
關于對廣州恒大足球俱樂部廣州恒大隊
運動員埃爾克森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各足球俱樂部:
2013年12月1日,東芝2013中國足球協會杯賽決賽第一回合貴州人和足球俱樂部國酒茅臺隊與廣州恒大足球俱樂部廣州恒大隊的比賽在貴陽市奧體中心體育場進行。
根據裁判員的報告以及比賽錄像,當比賽進行到上半場31分鐘時,廣州恒大足球俱樂部廣州恒大隊9號運動員埃爾克森對貴州人和足球俱樂部國酒茅臺隊29號運動員楊昊實施暴力行為,造成不良影響。
依據《東芝2013中國足球協會杯賽規程》、《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做出如下處罰:
一、停止廣州恒大足球俱樂部廣州恒大隊9號運動員埃爾克森參加中國足球協會的比賽4場,包括:2013中國足球協會杯賽決賽第二回合比賽,未執行完的場次將按《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四十二條(三)中規定執行。
二、罰款人民幣20000元。
上述罰款應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望各俱樂部嚴格遵守賽事管理規定,杜絕發生類似違規違紀行為,維護賽場的良好秩序。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主任:王小平
2013年12月4日
編校:gu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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